各種文書時效管制要項
類別 |
處理 要點 |
適用類型 及公文別 |
辦理 日數 |
未能依限辦結之展期規定 及其作業方式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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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文管制 |
在時效內將公文辦結 |
一般公文 |
最速件 |
1日 |
得辦理2次展期,第1展期日數與第2次展期日數合計不超過30日;若超過30日需辦理專案管制。 |
第1次展期請線上簽辦理,第2次展期需以紙本申請。 |
當案涉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30日以上方可辦結之複雜案件,請於辦理期限屆滿前申請轉專案管制, |
速件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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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件 |
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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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辦案件 |
依來文所訂期限 |
說明: 一、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 二、來文訂有期限者,受文機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時,該文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 三、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展期:無展期規定,如須變更來文期限,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
當限辦公文未能於時限內辦結者,請承辦人與來文機關協商變更期限,並做成公務電話紀錄,陳核奉可後送總收文憑以更改限辦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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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會會勘通知 |
依開會、會勘日期 |
說明: 開會、會勘通知單性質文書,其處理時限以所指定之開會、會勘日期為準。 展期:無展期規定,如來文機關變更開會、會勘日期,得依新案開會、會勘日期為辦理時限。 |
當開會、會勘通知單出現2個不同日期:如開會日期訂於101年8月20日辦理,有關會議資料於8月10前送主政單位者,則本案得以8月20日為辦理時限,但承辦單位仍須於8月10日前將相關資料提交主辦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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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 |
開會、會勘等各項紀錄,承辦機關應於開會、會勘之次日掛號,3個工作日內陳核,7個工作日內函發會議紀錄予有關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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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管制 |
依案情實質擬處作為並採全程管制至辦結為止 |
人民陳情案件 |
綠民 |
6日 |
說明: 一、依本局規定人民陳情案件不得辦理展期。 二、對於無法於時限內辦結案件,請同仁以2階段方式辦理,先回覆陳情人延長辦理期限理由,以釋其疑慮(第1階段),並儘速具體回覆陳情人(第2階段)。 |
對於無法在時限內辦結之人民陳情案件,請承辦人於辦理時限屆滿前,先第1階段回覆陳情人延長辦理期限理由,並告知將於o年o月o日前或儘快回覆(有地址者請函覆,無地址有電話者請以電話聯繫並做成公務電話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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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民 |
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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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
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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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申請案件 |
依公告日期或期限表 |
說明: 一、對於無法於時限內辦結者,得依分層負責簽請延長,並須於原處理期限內延長之,但以1次為限。 二、案件處理過程,凡屬通知補件、會勘、會商、請釋(示)、查詢等公文,應另創他號處理,不得以原文號銷號結案。 |
對於補件、會勘、請釋(示)等公文,請同仁下載人民申請案件展期單範本檔,以紙本作業方式辦理補正扣除天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