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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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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文書時效管制要項

類別

處理

要點

適用類型

及公文別

辦理

日數

未能依限辦結之展期規定

及其作業方式

     

以文管制

在時效內將公文辦結

一般公文

最速件

1

得辦理2次展期,第1展期日數與第2次展期日數合計不超過30日;若超過30日需辦理專案管制。

第1次展期請線上簽辦理,第2次展期需以紙本申請。

當案涉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30日以上方可辦結之複雜案件,請於辦理期限屆滿前申請轉專案管制,

速件

3

普通件

6

限辦案件

依來文所訂期限

說明:

一、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

二、來文訂有期限者,受文機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時,該文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

三、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展期:無展期規定,如須變更來文期限,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當限辦公文未能於時限內辦結者,請承辦人與來文機關協商變更期限,並做成公務電話紀錄,陳核奉可後送總收文憑以更改限辦期限。

開會會勘通知

依開會、會勘日期

說明:

開會、會勘通知單性質文書,其處理時限以所指定之開會、會勘日期為準。

展期:無展期規定,如來文機關變更開會、會勘日期,得依新案開會、會勘日期為辦理時限。

當開會、會勘通知單出現2個不同日期:如開會日期訂於101年8月20日辦理,有關會議資料於8月10前送主政單位者,則本案得以8月20日為辦理時限,但承辦單位仍須於8月10日前將相關資料提交主辦機關。

會議紀錄

開會、會勘等各項紀錄,承辦機關應於開會、會勘之次日掛號,3個工作日內陳核,7個工作日內函發會議紀錄予有關機關

以案管制

依案情實質擬處作為並採全程管制至辦結為止

人民陳情案件

綠民

6

說明:

一、依本局規定人民陳情案件不得辦理展期。

二、對於無法於時限內辦結案件,請同仁以2階段方式辦理,先回覆陳情人延長辦理期限理由,以釋其疑慮(第1階段),並儘速具體回覆陳情人(第2階段)。

對於無法在時限內辦結之人民陳情案件,請承辦人於辦理時限屆滿前,先第1階段回覆陳情人延長辦理期限理由,並告知將於o年o月o日前或儘快回覆(有地址者請函覆,無地址有電話者請以電話聯繫並做成公務電話紀錄)。

紅民

6

協辦機關

10

人民申請案件

依公告日期或期限表

說明:

一、對於無法於時限內辦結者,得依分層負責簽請延長,並須於原處理期限內延長之,但以1次為限。

二、案件處理過程,凡屬通知補件、會勘、會商、請釋(示)、查詢等公文,應另創他號處理,不得以原文號銷號結案。

對於補件、會勘、請釋(示)等公文,請同仁下載人民申請案件展期單範本檔,以紙本作業方式辦理補正扣除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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