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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處理時限暨逾期懲處標準表

區分

(以工作天為標準)

收文人員

承辦人員

(簽辦敘稿)

簽稿收發

各陳(核)判人員

發文人員

會辦

機關層級之主管、相關核稿人員、首長

府層級之副秘書長、秘書長、副市長、市長

內會

(機關內部)

外會

(機關間)

一般公文

最速件

1

4

1

隨到隨辦

隨到隨辦

1

以卷宗作為受會機關之處理時限:

紅色:1

藍色:2

白色:4

如無指定日期,則以速件為受會機關之處理時限,各階段人員之處理時限與一般公文速件同

速件

2

8

1

2

2

2

普通件

3

16

1

3

4

3

限期案件

3

限辦時限6日以下,處理時限為1/3;限辦時限超過6日,處理時限為2/3

1

3

4

3

人民陳情案件

3

限辦時限6日以下,處理時限為1/3;限辦時限超過6日,處理時限為2/3

1

3

4

3

人民申請案件

3

依「新北市政府各機關人民申請案件期限表」所訂時限之2/3

1

3

4

3

行政救濟案件

3

處理時限之2/3

1

3

4

3

專案案件

3

依作業流程圖所訂時限

1

3

4

3

逾期懲處標準

逾期未達1

口頭警告

逾限1倍以上未滿2倍者

書面警告

逾限2倍以上未滿5倍者

申誡一次

逾限5倍以上未滿10倍者

申誡二次

逾限10倍以上

記過一次

備註

  1. 機關首長之逾限責任由上級機關就有關資料專案處理。
  2. 一人同時發生積壓數件時應酌情加重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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