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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通報表1份

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10年4月14日新北社助字第1100687613號函辦理。
二、依據社會救助法第9條之1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為落實社會救助通報機制,請各校如於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請多加利用社會救助通報表或電話,向社會局或各區公所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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