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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實施計畫」

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及第5屆第2次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會會議記錄辦理。
二、本案實施計畫原於105年4月18日新北府教特字第105 0627408號函公告,因應本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各簡章之適用對象、安置原則與設班學校及資源分布情形改變,為協助就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含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嚴重適應困難之身心障礙學生,得以調整其就讀之學校或安置班型,爰修正旨揭實施計畫。
三、重要增修內容如下:
疑似身心障礙或欲變更障礙別者,得於該梯次鑑定併同申請確認資格及重新安置。
重新安置學校辦理學分採計時,應參酌學生IEP予以彈性辦理,並經特推會審查通過。
修訂就讀其他國立、直轄市、縣(市)學校或屬《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4條第2款、第3款之學生申請重新安置之方式。
重新安置校內改安置其他普通班者,由學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經特推會審議後辦理,並將議決結果報教育局核備。
四、本案同步公告於本市特殊教育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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