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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市內(外)介聘服務年限資格限制自113年度起調整

說明:

一、查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以下簡稱介聘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公立學校現職教師,除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原住民族教育法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6學期以上者,始得申請介聘。」。
二、復查介聘辦法第5條第4項規定略以,公立學校現職教師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期間,因重大傷病有醫療需要,或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4學期以上,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得申請介聘至其他直轄市、縣(市),不受第1項實際服務滿6學期規定之限制。
三、本局評估基於人道與醫護需求及少子女化趨勢,除能維護教師重大權益外,使有醫療需求之教師得以就近就醫,更有助於本市營造養育子女之友善職場環境,爰放寬106至112學年度甄試錄取之一般地區、非山非市及特殊認定地區學校教師,申請市內(外)介聘服務年限資格限制回歸介聘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辦理,不再依各年度之簡章規定辦理。
四、另本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作業要點、本市申請介聘他校及市外介聘服務積分審核注意事項修正研議中,待修正完竣再行函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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