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八里國民中學改過銷過實施辦法
壹、宗旨:基於教育愛心,為鼓勵學生改過自新奮發向上敦品德特定本辦法。
貳、 對象:全校學生。
參、 實施內容:
一、本凡受懲罰之學生,自新期起才可向務處領取申請單。但九年級下,經生教組長同意後則不可銷該學期所記之過。
二、凡申請改過銷之學生,必須自行請導師協助,在該班任課教師中選請輔導老師。
三、
1. 每次銷過只能以一項事件為原則。
2. 凡申請改過銷之學生,銷過時:小過以三次為限、大過之處分以一次為限,若超過限定之次數則喪失銷資格。
四、申請改過銷者其行為考查期間與方法如下:
1. 警告乙次:
(1) 接受三週以上的行為考查。或
(2) 接受一週以上的行為考查及參加四小時愛校服務。
2. 警告兩次:
(1) 接受五週以上的行為考查。或
(2) 接受二週以上的行為考查及參加四小時愛校服務。
3. 小過乙次:
(1) 接受六週以上的行為考查。或
(2) 接受二週以上的行為考查及參加八小時愛校服務。
4. 小過兩次:
(1) 接受八週以上的行為考查。或
(2) 接受三週以上的行為考查及參加八小時愛校服務。
5. 大過乙次:
(1) 接受九週以上的行為考查。或
(2) 接受三週以上的行為考查及參加十二小時愛校服務。
6. 九年級下學期公佈之懲罰不在此限。視個案情況處理
五、行為考查重點:
1. 確有改過自新積極向上之誠心,並遵守輔導老師要求事項且有具體之事實。
2. 考查期間未再觸犯任何過失及校規為銷之 憑,若再違犯校規 憑,若再違犯校規 憑,若再違犯校規 則立即取消銷過之資格,該次申請列為無效。
3. 改過銷考察未完成:
(1) 維持原懲處。
(2) 經銷過之行為於在校期間再犯者不得註銷。
(3) 改過銷過未通過之事宜應以書面告知學生家長。
(4) 追蹤輔導:學校另應安排適當課程輔導學生。
六、提出申請改過銷之學生,其核准程序如下:
1. 申請單由同學向班導師領取並自行辦理,務處生教組核准登記後,申請單由學生自行保管確實我要求或交班導師代為並於銷過期間時常提醒學生勿再重蹈覆轍。
2. 考查期間結束後,除經班導師簽名外:
(1) 警告:必須經一位輔導老師簽名,確認已改過向善。
(2) 小過:必須經二位輔導老師簽名,確認已改向善。
(3) 大過:必須經三位輔導老師簽名,確認已改向善。
3. 警告及小過之銷除,由生活教育組長、學務主任輔導核定,大過以上之銷除則須由獎懲委員會通過。
4. 申請改過銷程序如下:
考查開始:
(1) 向班導師領取申請單並選輔老師(警告另需一名輔導老師 ,小過二另需二名輔導老師,大過另需三名輔導老師)
(2)請班導師簽名
(3)學務處生教組核准,核定並登記銷過期間方為有效。
(考查結束:請輔導老師簽名 → 請班導師簽名 → 送交學務 處生教組。
七、 凡申請改過銷之學生,經核准通一律公佈周知。
八、 經改過銷後,如再犯則視情節輕重,依校規懲處或恢復原之過。
本辦法呈請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