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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八里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

990827 校務會議通過

一、為落實學生獎懲公開理念,建立周延學生獎懲制度,俾能理性處理學生問題,保障學生合法權益,發揮民主與法治教育之功能,依據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設置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處理學生依據「學生獎懲實施要點」之規定應記大過或大功以上之獎懲及銷過或特殊事件。

三、學生獎懲委員會置委員兼召集人一人,由學務主任兼任,另置委員十人,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兼)之,但不與學生申訴委員會成員重複,均為無給職,共十二人。
   (一)委員兼召集人:學務主任
   (二)行政人員代表四人:教務主任、輔導主任、生教組長、輔導組長
   (三)教師代表三人:各年級(級)導師代表一人
   (四)家長會代表二人。
   (五)學生代表二人。(由學生自治會推舉之)

四、學生獎懲委員會之業務由生活教育組辦理之,依學生發生獎懲之事實及處理情形呈請校長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決定學生獎懲事宜。

五、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與獎懲事宜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校長另聘代理委員。

六、學生獎懲委員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定獎懲,且採不記名方式多數決。

七、大功、大過或特殊事件處理流程:
   (一) 學務處簽會導師及輔導處並提供意見。
   (二) 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
   (三) 陳請校長核定
   (四) 本會決議之結果,若校長認為不當者,得退回重新審議;如仍維持原決議,校長得敘明理由後逕為變更之。

八、獎懲決定書
   (一) 本會決議應做成決定書,記載事實、理由、獎懲依據及結果,報請校長核定後,由本會負責通知受獎懲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學校輔導處、導師,並告知救濟管道。
   (二) 學校於對學生作成獎懲決議前,應給予受獎懲學生或其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或視處理需要,邀請當事人、家長、學校相關人員、教師會代表列席。
   (三) 本會處理獎懲案件時,應妥為保護當事人之權益,避免再度傷害。

九、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獎懲結果,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益受損者,應於收到「獎懲決定書」之次日起至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申評會提出申訴,學校申評會設於生教組。

十、獎懲決定書如附件。

十一、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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