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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八里國民中學學生校內使用行動電話管理規則

101.1.16 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00年10月26日北教特字第1001411793號函,新北市所屬各級學校訂定學生校內使用行動電話管理規則參考原則辦理。

二、目的:為有效管理學生在校使用行動電話,維護校園安全與秩序,特訂定本規則。

三、申請程序:學生有攜帶行動電話到校之需求時,每學期期初應由家長簽署申請書會知導師及學務處。

四、使用時間:行動電話可以使用的二個時段分為:
   (一)上學進校門以前。
   (二)放學出校門以後。

五、管理方式:
   (一) 非使用時間一律關機,亦不得藉口利用手機其他功能如:聽音樂、拍 照、錄音、上網、玩遊戲……等。
   (二) 上課期間,家長臨時有事需要聯絡同學時,請一律打電話到學務處(電話為 26102016轉302或305)或導師辦公室。
   (三) 不得利用學校電源為行動電話充電。

六、違規處置:
   (一) 凡違反上述規定者, 第一次應予口頭勸導、知會家長並由師長或學務處代為保管至放學領回。第二次應予口頭勸導、知會家長並由師長或學務處代為保管,並請家長到校領回。第三次起應由師長或學務處代為保管並請家長到校領回,另再視情節輕重給予記警告或記小
      過處分。

   (二) 其它未按規定使用行動電話者(例如:偷拍、錄音、上網、玩遊戲、 聽音樂…等等),依違規情節輕重給予處置。
   (三) 利用行動電話做為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者,記小過以上處分。

七、其他:
   (
一) 在公共場合使用行動電話時,不得大聲喧嘩與口出穢言。
   (二) 行動電話屬於貴重物品,如有需要帶行動電話者,必須妥慎保管,遺失自行負責。

八、本管理規則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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