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八里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 本規定依新北市國民中學及高級等校生獎懲實施要點第五七項訂定之。
二、 新北市八里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為鼓勵學校生優良表現,得採取下列獎為鼓勵學校生優良表現,得採取下列獎措施:
(一) 口頭嘉勉或公開表揚。 口頭嘉勉或公開表揚。 口頭嘉勉或公開表揚。
(二) 嘉獎
1. 服裝儀容經常整潔,足為同學模範者。
2. 禮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3. 生活言行學業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4. 拾獲有相當價值之財物不昧者。
5. 與同學互助合作者。
6. 能主動扶助尊長、老弱婦孺,有具體事蹟者。
7. 愛護公物有具體事蹟者。
8. 主動為公服務者。
9. 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10. 擔任各級幹部滿一學期,且善盡職責者。
11. 參加體育運動具有精神、道德,表現優良者。 表現優良者。
12. 參與校內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13. 代表學校參加外活動現優良者。(參加區級各項比賽得名者)( 市級各項比賽個人或團體2~6名,嘉獎兩支。 )
14. 參與「服務學習」表現優良,一期超過20小時者。
15. 作業優良者。
16. 具有相當於以上各目之優良行為一,合記嘉獎者。
(三) 小功
1. 行為誠正,有具體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2. 倡導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良者。
3. 見義勇為能維護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4. 敬老扶弱,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5. 參加各種服務表現優異者。
6. 熱心公益活動,有具體表現者。
7. 維護團體秩序表現優異者。
8. 擔任各級幹部滿一學期,且負責盡職表現優異者。
9. 代表學校參加政府主管單位辦市級性以上競賽,成績特優或第一名者。(參加市級各項比賽個人或團體第1名。 )(參加全國各項比賽個人或團體2~6者,小功兩支。)
(一) 口頭嘉勉或公開表揚。 口頭嘉勉或公開表揚。 口頭嘉勉或公開表揚。
(二) 嘉獎
1. 服裝儀容經常整潔,足為同學模範者。
2. 禮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3. 生活言行學業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4. 拾獲有相當價值之財物不昧者。
5. 與同學互助合作者。
6. 能主動扶助尊長、老弱婦孺,有具體事蹟者。
7. 愛護公物有具體事蹟者。
8. 主動為公服務者。
9. 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10. 擔任各級幹部滿一學期,且善盡職責者。
11. 參加體育運動具有精神、道德,表現優良者。 表現優良者。
12. 參與校內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13. 代表學校參加外活動現優良者。(參加區級各項比賽得名者)( 市級各項比賽個人或團體2~6名,嘉獎兩支。 )
14. 參與「服務學習」表現優良,一期超過20小時者。
15. 作業優良者。
16. 具有相當於以上各目之優良行為一,合記嘉獎者。
(三) 小功
1. 行為誠正,有具體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2. 倡導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良者。
3. 見義勇為能維護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4. 敬老扶弱,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5. 參加各種服務表現優異者。
6. 熱心公益活動,有具體表現者。
7. 維護團體秩序表現優異者。
8. 擔任各級幹部滿一學期,且負責盡職表現優異者。
9. 代表學校參加政府主管單位辦市級性以上競賽,成績特優或第一名者。(參加市級各項比賽個人或團體第1名。 )(參加全國各項比賽個人或團體2~6者,小功兩支。)
10. 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11. 愛護學校或同有具體事實者。
12. 具有相當於以上各目之優良行為一,合記小功者。
(四) 大功
1. 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譽者。
2. 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3. 參加各項服務,表現卓越者。
4. 代表學校參加政府主管單位辦全國性以上競賽,成績特優或第一名者。(參加全國各項比賽個人或團體第一名。)
5. 具有相當於以上各目之優良行為一,合記大功者。
除前項各款之獎勵外,得另給予其他適當獎勵。
11. 愛護學校或同有具體事實者。
12. 具有相當於以上各目之優良行為一,合記小功者。
(四) 大功
1. 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譽者。
2. 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3. 參加各項服務,表現卓越者。
4. 代表學校參加政府主管單位辦全國性以上競賽,成績特優或第一名者。(參加全國各項比賽個人或團體第一名。)
5. 具有相當於以上各目之優良行為一,合記大功者。
除前項各款之獎勵外,得另給予其他適當獎勵。
三、 學生行為不當且情節輕微者,應予糾正並採取適之輔導與管教措施。學校採取適當之輔導與管教措施而無效果時,得視生違規情節輕重下列懲罰措施:
(一) 警告
1. 無正當理由,上課經常遲到達四次、曠未完成請假手續節無正當理由者。
2. 未依規定時間繳交作業,經催仍改善者。
3. 未依校園行動電話使用規則違手機者。
4. 違反交通規則或被無照駕駛同學載乘者。
5. 塗改或冒用師長名義於點簿、請假單成績其他資料者。
6. 團體清潔工作不盡職,經勸告仍改正者。
7. 擔任班級幹部敷衍塞責,嚴重影響工作推展者。
8. 攜帶或公開刀械等違禁物品 。如:菸(包括電子菸 包括電子菸 )、酒精類、檳榔毒品精類、檳榔毒品精類、檳榔毒品非法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片光碟磁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9. 集會無故不參加或中途離開者。
10. 欺騙師長,有具體事實者。
11. 破壞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12. 因過失造成公物毀損,未能主動報告尋求解決者。
13. 對他人不當侵犯隱私、言語或態度上騷擾辱罵有具體事實者。
14. 未經同意借取或占有他人財物,明確事實者。
1. 無正當理由,上課經常遲到達四次、曠未完成請假手續節無正當理由者。
2. 未依規定時間繳交作業,經催仍改善者。
3. 未依校園行動電話使用規則違手機者。
4. 違反交通規則或被無照駕駛同學載乘者。
5. 塗改或冒用師長名義於點簿、請假單成績其他資料者。
6. 團體清潔工作不盡職,經勸告仍改正者。
7. 擔任班級幹部敷衍塞責,嚴重影響工作推展者。
8. 攜帶或公開刀械等違禁物品 。如:菸(包括電子菸 包括電子菸 )、酒精類、檳榔毒品精類、檳榔毒品精類、檳榔毒品非法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片光碟磁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9. 集會無故不參加或中途離開者。
10. 欺騙師長,有具體事實者。
11. 破壞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12. 因過失造成公物毀損,未能主動報告尋求解決者。
13. 對他人不當侵犯隱私、言語或態度上騷擾辱罵有具體事實者。
14. 未經同意借取或占有他人財物,明確事實者。
15. 作品抄襲經他人檢舉,有具體事實者。
16. 在走廊、樓梯教室內從事奔跑球類運動或其他行為危及人安全者。
17. 上課、團體活動或集會時不當行為影響秩序達四次者。
18. 在公共場所或乘坐大眾運輸工具(含校車)影響秩序,不遵守團體規範者。
19. 未經師長允許自行接見校外人士。
20. 私自攀爬校園圍牆者。
17. 上課、團體活動或集會時不當行為影響秩序達四次者。
18. 在公共場所或乘坐大眾運輸工具(含校車)影響秩序,不遵守團體規範者。
19. 未經師長允許自行接見校外人士。
20. 私自攀爬校園圍牆者。
21. 具有相當於以上各目之不良行為一,合記警告者。
(二) 小過
1. 同一學期中再犯前款之規定者。
2. 不假離校外出或無故翹課者。
3. 課堂平時考試舞弊者。
4. 冒用他人名義致損及隱私或權益,有具體事實者。
5. 提供自己或他人使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所揭禁止行為所列之物品(如:吸菸,包括電子菸)、飲酒嚼檳榔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
路內容或其他影片
6. 破壞公物或告品,影響校園工作推展安全維護者。
7. 以肢體行為侵犯他人者。
8. 於公開場域 (含網路公共空間)張貼散布不實言論或雅字眼,攻擊或毀謗他人者。
9. 竊取他人財物,有具體事實者。
10. 蓄意聚眾,對師長或他人 (同儕、校外人士)有不當侵犯隱私、言語或態度上騷擾之具體事實者。
11. 強迫、恐嚇威脅勒索他人情節輕微者。
12. 拾物不送招領佔為己有者。
13. 蓄意破壞他人物品,經查證屬實者。
14. 具有相當於以上各目不良行為之一,合記小過者。
(三) 大過
1. 定期考試或重大場舞弊者。
2. 參加幫派等不良組織或出入賭場違法當所。
3. 無照駕駛汽機車者。
4. 入侵學校或公共網路進行資料竊取、竄改刪除破壞,情節重大者。
5. 以肢體暴力傷害他人或強逼、脅迫恐嚇等手段勒索財物者。
6. 對師長或他人有惡意侮辱、謾罵等言語上攻擊,情節重大者。
7. 違反網路使用或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影響校譽情節重大者。
6. 破壞公物或告品,影響校園工作推展安全維護者。
7. 以肢體行為侵犯他人者。
8. 於公開場域 (含網路公共空間)張貼散布不實言論或雅字眼,攻擊或毀謗他人者。
9. 竊取他人財物,有具體事實者。
10. 蓄意聚眾,對師長或他人 (同儕、校外人士)有不當侵犯隱私、言語或態度上騷擾之具體事實者。
11. 強迫、恐嚇威脅勒索他人情節輕微者。
12. 拾物不送招領佔為己有者。
13. 蓄意破壞他人物品,經查證屬實者。
14. 具有相當於以上各目不良行為之一,合記小過者。
(三) 大過
1. 定期考試或重大場舞弊者。
2. 參加幫派等不良組織或出入賭場違法當所。
3. 無照駕駛汽機車者。
4. 入侵學校或公共網路進行資料竊取、竄改刪除破壞,情節重大者。
5. 以肢體暴力傷害他人或強逼、脅迫恐嚇等手段勒索財物者。
6. 對師長或他人有惡意侮辱、謾罵等言語上攻擊,情節重大者。
7. 違反網路使用或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影響校譽情節重大者。
8. 對師長或他人為性騷擾行為者。
9. 販賣毒品或麻醉藥。
10. 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者。
11. 糾和校外人士到滋事者。
12. 集體鬥毆或打他人者。
13. 公然在校內聚賭者。
14. 具有相當於以上各款之不良行為一,合記大過者。
(四) 依輔導管教目的所為之其他適當懲罰。(如:帶回管教)
1. 由家長帶回管教時間每次以五天為管教期間,不以曠課計,輔導老師及導師應做家庭訪問,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
2. 由家長帶回管教期間,若故態復萌又犯校規者,輔導其改變學習環境。
(四) 依輔導管教目的所為之其他適當懲罰。(如:帶回管教)
1. 由家長帶回管教時間每次以五天為管教期間,不以曠課計,輔導老師及導師應做家庭訪問,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
2. 由家長帶回管教期間,若故態復萌又犯校規者,輔導其改變學習環境。
附註:
1. 若發生特殊案例而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又無規範時,應召開本校獎懲委員會決議之。為配合推行「榮譽卡制度」,凡符合嘉獎條例而善行尚輕者,先行以技優碘的方式辦理。同理,凡符合警告條例而犯意尚輕者,先行以記缺點的方式辦理。
2. 上述榮譽卡制度,以10個優點換算一個嘉獎且不超過三支嘉獎為限。同理,以10個缺點換算一個警告且不超過3之警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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