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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有關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規定健康檢查實施次數「每2年實施1次」之認定一案,請查照轉知。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8年9月27日公保字第108001013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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