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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社會救助通報表

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05年11月7日新北社助字第1052142315號函辦理。
二、依據社會救助法第9條之1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為落實社會救助通報機制,請貴校轉知所屬相關單位與同仁,如於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可多加利用社會救助通報表或電話,向本府社會局或本市各區公所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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