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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八里國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108年05月10日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107年12月28日修正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設置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宗旨為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維護人格尊嚴,建立無性別歧視教育環境,以實現性別平等的目標。

第三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 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 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相關活動。
三、 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 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 調查及處理與學生有關之性別歧視、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等相關申訴案件。
六、 規劃及建設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 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 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以校長為主任委員,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職工代表為當然委員,五名常設委員,各年級導師代表各一名,家長會代表一名,專業委員一名。
其中各年級導師代表由校長聘任,家長會代表由家長會推選,另由校長自校內具有性別平等 教育相關背景之教師或輔導教師中遴聘一名代表為專業委員。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另視需要得延聘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諮詢顧問。

第五條 本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執行秘書由學務主任擔任。

第六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自每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卅一日止,家長委員則於新學年開始後產生。得予連任。委員於任期中出缺或異動時,得由校長依本辦法補聘之。

第七條 本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八條 本會議由校長召集。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本會議開會時,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九條 本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第十條 本會得建議或委請相關單位、組織或個人辦理本辦法第三條各項任務相關事宜。

第十一條 本會運作所需經費由學校支應,以推動本辦法第三條各項任務。

第十二條 為預防及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本會應依教育部訂定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第十三條 發生性別歧視、性別騷擾、性侵犯及性霸凌行為之本校教職員工生,得由當事人或他人向 本會提出申訴、檢舉及求助,本會得視事件狀況,成立「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調查小組」,並依相關法律及法規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本會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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