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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宣傳

活動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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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八里國中學校防制校園霸凌規定

壹、依據:
一、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5項規定。
二、教師法第14、15及29條。
三、教育部109年7月21日臺教學(五)字第 1090097594E 號令修正「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貳、目的:
鑒於校園霸凌行為對學生人格發展影響甚鉅,對當事人、旁觀者身心均將造成嚴重影響,為符合現行實務所需並強化各級學校推動防制校園霸凌之完整性,建立有效之預防機制及精進處理相關問題,特訂定本規定。
參、實施對象:本校校長及教職員工生。
肆、校園安全規劃:
一、成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名冊詳見附件2):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應包括教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外聘學者專家(至少3人)、家長代表(至少3人),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相關職掌表詳見附件2-1);會議召開時,得視案件需要另邀請具霸凌防制意識之專業輔導人員、性平委員、法律專業人員、警政、衛生福利、法務等機關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負責防制校園霸凌工作之推動與執行。
二、建立「校園危險地圖」:危險地圖由總務處負責繪製,公布於行政大樓穿堂,定期檢討修正;另每日除請處、室主任擔任早讀及課間加強巡查外,並排定教官針對早讀、午休、放學後校園易發生霸凌區域加強巡查,巡查情形應詳載於巡堂記錄本。
伍、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應注意事項:
一、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發揮樂於助人、相互尊重之品德,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二、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道德心、樂於助人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學校及家長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三、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及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四、教師應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
五、教師應主動關懷及調查學生被霸凌情形,評估行為類別、屬性及嚴重程度,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陸、校園霸凌防制之政策宣示:
一、為防制校園霸凌,將校園霸凌防制納入校園安全規劃,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1)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2)紀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二、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防制數位/網路性別暴力及被害預防宣導,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
三、每學期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或結合校務會議、學務會議或教師進修研習時間,強化教職員工防制校園霸凌之知能及處理能力。
柒、校園霸凌之界定、樣態及通報權責:
一、校園霸凌之界定、樣態:
(一)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二)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以下簡稱教職員工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
(三)學生: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四)有關前第1項之霸凌,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性霸凌者,依該法規定處理。
二、通報權責:
(一)學校學輔人員(含教官)、教師獲悉學生疑似遭受霸凌行為時,應主動聯繫被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霸凌事件處理程序並確認其申請調查意願,填寫調查申請書(如附件3-1),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提出申請,校方應填具校園事件反映紀錄單(如附件3-2)主動啟動霸凌事件處理機制進行後續處理,並妥慎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說明,以避免衍生後續爭議。
三、輔導介入:
    (一)新北市教育局輔諮中心提供所轄學校防制校園霸凌輔導諮詢服務。
    (二)新北市教育局設置法制專員(電話02-29603456分機2825),協助學校相關法律專業事務諮詢。
(三)學校獲悉或受理校園霸凌事件申請,除送交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處置,應同步成立輔導小組進行輔導,輔導小組成員得包括導師、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或視個案需要請專業輔導人員、性平委員、校外會或少年隊等,並就行為人、被行為人及其他關係人擬訂輔導計畫,明列懲處建議或必要處置、輔導內容、分工、期程等,並將紀錄留校備查。
(四)學校於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或輔導程序中,得善用修復式正義等策略,藉由和解會談,以降低衝突、促進和解及修復關係;若校園霸凌行為屬情節嚴重之個案,應立即通報警政及社政單位協處,或得向司法機關請求協助。
    (五)經學校輔導評估後,仍無法改變偏差行為之學生,得於徵求家長同意轉介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實施矯正與輔導;學校輔導小組仍應持續關懷並與該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保持聯繫,定期追蹤輔導情形,必要時得聯繫司法機關或新北市政府社政單位協處輔導或安置。
  四、解除列管:
(一)案件處理期程係以接獲申請當日為起算日,並應於2個月內處理完畢,並確認當事人是否提出行政救濟程序後,彙整案件處理資料(包含因應小組決議事項執行情形:如學生獎懲、訂定輔導計畫及管教措施等)向本局申請解管事宜,作業期程應於申復期後1週內完成。
(二)案件解管所需資料應依解管流程檢核表(附件3)彙整,以密件公文陳報本局申請解除列管,解管資料請佐附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章併申請公文寄送本局辦理,正本由校方留存備查。
(三)案件解管後校方仍應持續關懷行為學生、被行為學生及其他關係人,輔導其情緒管理及加強法治品德素養教育,如學生升學或轉學應完成轉銜作業,以避免類案再生。
捌、調查及處理程序:
(一)學校權責人員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校長或教職員工生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經大眾傳播 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通知或陳情而知悉視同檢舉),應於24小時內依下列案件類別進行校安通報,並由校長指定專人對案件實施初步調查,於三日內將相關資料送交「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召開會議,依據「霸凌事件成案要項基本檢核表」(附件3-5-2)對案件進行後續處理:
1.學生對學生:主類別-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次類別-疑似霸凌事件-知悉疑似生對生霸凌。
2.教職員工對學生:主類別-管教衝突事件/次類別-疑似校長及教職員工對學生霸凌事件-知悉疑似校長及教職員工對學生霸凌。
(二)學校獲悉或受理校園霸凌事件申請,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之霸凌因應小組召開會議,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如案件進行後續處理機制啟動調查,應於受理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申請調查、檢舉、移送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
(三)受理案件進入調查程序,校方應編組三人以上調查小組,其成員應納編外聘專家學者、家長代表及學校教職員工,以落實案件調查之公平公正原則。
(四)案件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後應以書面方式將調查處理結果(如附件3-6、3-6-1、3-6-2)通知雙方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並告知不服之申復方式及期限,相關處理程序如下(詳如附件1流程圖):
1.確認非屬霸凌事件:學校應於完成調查後,後續應依校務會議通過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進行輔導管教。
2.確認屬霸凌事件:學校依案件類型進行校安通報續報為霸凌事件:
(1)學生對學生:主類別-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次類別-霸凌事件-確認為生對生○○霸凌事件。
(2)教職員工對學生:主類別-管教衝突事件/次類別-校長及教職員工對學生霸凌事件-確認為○○霸凌),並立即啟動霸凌輔導機制,持續輔導行為人改善。
玖、申復及救濟程序:
(一)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調查學校應作成紀錄,經申請人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復以一次為限,並依下列程序處理:
1.學校受理申復後,應即組成3人以上審議小組,其成員應包括防制校園霸凌領域之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或實務工作者,且原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2.申復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列席說明,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附件3-8)。
3.申復有理由時,由學校重為決定。
(二)行為人、被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於學校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申復決定不服,或因校園霸凌事件受學校懲處不服者,得依教師法、各級學校學生申訴或相關規定提起申訴,或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提起其他行政救濟。
拾、執行策略:
一、強化教育宣導,建立防制意識:
應著重於校園法治、品德、人權、生命、性別平等、資訊倫理教育及偏差行為防制、被害預防宣導,奠定教職員工生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透過完善宣導教材、辦理學校相關人員研習活動,分層強化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對於校園霸凌行為之認知與辨識處理能力。
二、主動發現處置,綿密通報作為:
與警察(分)局完成簽訂「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強化警政支援網絡;設置投訴電話及信箱,建構防制校園霸凌網頁,提供學生、師長家長及民眾等多元反映管道;辦理記名及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對疑似個案詳查輔導;如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應依據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如附件 1)積極處理。
三、積極介入輔導,落實追蹤管制:
啟動輔導機制,積極介入校園霸凌行為人、被霸凌人及旁觀學生輔導,必要時結合專業輔導人員協助輔導,導正學生偏差行為,教職員工對學生霸凌事件成立時,應依教師法或相關規定送交審議並啟動輔導機制。若霸凌事件情節嚴重者,應立即請求警政、社政機關(構)或司法機關協助,以維護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權益,必要時將個案轉介至專業諮商輔導矯治。
拾壹、禁止報復之警示處理原則:
所謂報復行為,含運用語言、文字、暴力等手段,威嚇、傷害與該事件有關之人士。
一、當申請人或檢舉人提出申請調查階段,應避免申請人(當事人之相關)與行為人不必要之接觸,以維護雙方權利。
二、事件調查期間處理原則
(一)確實執行申請人與行為人之不必要接觸。
(二)被害人與加害人有權勢失衡時,應避免或調整權勢差距以保護弱勢一方。
(三)加害人如為教職員工(校長、教師、職員、聘雇人員、工友)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 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三、事件調查結束及懲處後應注意事項:
(一)對被害人應確實維護其身心之安全。
(二)對加害人行為明確規範之。以避免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三)如有報復行為發生時,依其他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拾貳、隱私之保密:
一、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參與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二、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三、學校或相關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人員,就原始文書以外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拾參、其他霸凌防制相關事項:
一、將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納入學生手冊(新生訓練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中。
二、教師、職員或其他人員有違反本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分別依成績考核、考績或懲戒等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懲處。
三、行為人有違反本規定者,學校應依相關法規、學校章則予以處罰。
四、校園霸凌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議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調查報告及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會議紀錄,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五、霸凌防制暨投訴專線:教育部(0800200885)、新北市政府專線(1999)及本校專線(02-26102016#300)及信箱(zerobullying@pljhs.ntpc.edu.tw),本校在學務處門口設置實體信箱提供學生及家長使用,本校校網亦建構防制校園霸凌網頁,宣導相關訊息及法規(令)。
六、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編組職掌表、事件處理流程及相關表格(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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