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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函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業於114年10月9日修正發布

一、依據行政院114年10月9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21279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旨揭給假辦法除第3條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外,自115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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